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69
  • Tax100会员 33640
查看: 144|回复: 0

关于2023年度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相关政策的温馨提示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126
2024-1-10 04: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开发税务
标题: 关于2023年度已出口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相关政策的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DQ0OTQzOA==&mid=2651429995&idx=2&sn=4b816a0da4f5a43c7d5dd70ea12e1b52&chksm=8482ab1ab3f5220cd12faeaa3e8ef5f51d9b8571a7622c78be5a05f1944e5a4b39eaef0f3bc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9 16:13
二维码: -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健全出口退税服务监管新机制,现将2023年度已出口货物劳务但尚未办理退税申报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请大家根据政策做好出口收汇相关工作。

01
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时限
出口企业2023年度(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在2023年)出口的货物劳务,无特殊情况,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相关单证,待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也可延期办理退(免)税申报。纳税人2024年4月30日后报送之前年度出口退税时,应同时报送收汇相关材料,待税务机关核查无问题后方可办理退税。
02
关于出口收汇的要求
纳税人2023年度已出口货物劳务,应当在出2024年4月30日前收汇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中10类情形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2024年4月30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纳税人已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24年4月30日前收汇的未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应在2024年5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收汇后可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已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2024年4月30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的,应在发生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待收汇后可重新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214_170483132154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