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 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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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借款合同
| 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不能划分的,应按借款总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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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
|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
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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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借款合同
|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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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借款合同
|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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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分后总”的基建借款合同
|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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