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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来税往]
公司偷漏税被罚,反手起诉会计要求赔偿,到底谁该来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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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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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 19: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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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一企业接收税务机关稽查时被罚,转而起诉会计及中介机构,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被罚,到底是谁的责任?会计如何保护好自己?
0
1
公司被罚款
转而起诉会计、中介
江苏南通某企业,被税务稽查局查处,要求补税并加收滞纳金后,当事人转而要求曾经为其提供鉴证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并索取返还服务费。
并且在起诉后,又以其公司会计胡某、金某存在失职行为,向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申请仲裁,要求胡某、金某各赔偿其公司损失(中止审理,等待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因做
假账、错账
被罚,到底是谁的责任?为啥总是想让会计背锅?
02
为啥总是会计背锅?
《狂飙》爆火那段时间,相信很多财务人对这句“会计去顶一下锅,三五年就出来了”记忆尤深,不知道有多少小伙伴跟小编一样,瞬间破防了!
果然,评论区的网友们也没有让小编失望:
我们再来看一个
真实的案例
:
2005年至2006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在平顶山市三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已判刑)和财务总监张某某(已判刑)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少缴增值税569150.96元。
尽管许某某强调:
“公司的真假两套账都是领导他们让我做的,我只负责记账。”
但是最终,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
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万
元。
可见,一旦被查,无论是领导还是财务,都会受到一定的处罚!而且,作为会计,往往是背锅侠。那为何背锅的总是会计呢?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
1、往往受到利益的驱使,听从领导的不合理安排。
众所周知,会计拿的是卖白菜的钱,而且无论大事小事,牵扯到钱,一般都是老板拍板决定,日常做的会计凭证也是根据上级的要求做的。
但是一旦出了事,很容易作为直接责任人而背锅。明明是老板的要求自己逼不得已,却要被处罚,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
一边是房贷车贷,一边是法律红线,如何抉择?务必守好底线!
2、举证很难。
大部分企业会安排会计人做假账,销毁凭证、会计账簿、买卖发票等违法工作,自己没办法不做,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更何况你拿别人的钱不把事情办好能说得过去吗?但是一旦出事了,却很难有证据证明自己受人指使的。
03
公司做假账,谁该去坐牢
一、
《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在会计法中,小编注意到了这么一条: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
予以
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
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
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
不向
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其实很有意思,对于打工人来说,一边是
行政处罚
,一边是
房贷车贷
,是你的话,会如何进行抉择呢?
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其实是给我们指明了一个能够规避风险的路,总结起来就是三个字:
走流程!
也就是说,作为财务人员,千万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经过
层层签字
审批,毕竟业务人员才是直接责任人,最终老板知情并签字了,我们才能开展财务相关的业务。
关于会计法中规定的量刑(第42条),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
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其
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的罚款;
属于
国家工作人员
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
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
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
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两种人的责任:直接负责人(
指使者
)以及直接责任人(
经办人
)。
对于公司法人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是违法行为的
直接责任人
;
(2)
指使或授意
财务总监、会计操作;
(3)明知作假,而
未进行制止
。
关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
危害税收征管罪
。
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述三部法律,我们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
如果财务人员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则不会被判刑。
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
走好流程
,并做到流业务流程留痕。谨记,
只有假业务,没有假财务!!
04
会计如何明哲保身
一、运用好法律武器
《会计法》虽然对做假账等事项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是无疑也是财务人员的保护神!在对外出具报表等事项的时候,一定要经过
领导签字
允许,做到
业务留痕
,一旦以后出现问题也能够留有后手。
二、坚守自己的底线
作为一名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我们一定要坚守
职业道德准则
!尤其是不要触碰到虚开发票这条红线!在房贷车贷与法律红线之间做好选择!
三、不要轻易接手
“烂摊子”
虽然找工作不易,但是一定要关注企业的
诚信状况
,
选好老板
。如果企业的账目很混乱,一旦接手,后期如果出现一些违法状况,也很容易引火上身。
四、不要突发奇想建议老板设置
“两套账”、“多套账”
两套账的公司被判刑的会计比比皆是。没有查不出来的“内外账”。
五、会计凭证、账本等不要随意销毁
记住: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会计凭证账本等的保存年限由原来15年延长到30年,即便是公司经营不下去提前注销,也要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保管至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
六、不断学习,吸收新知识
有些事情可能并不需要通过“假账”这一种形式来解决,可以通过一些
正常的筹划
来轻松解决,这也就要求财务人员要学习好专业知识,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并且及时更新。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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