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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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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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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的通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637261&idx=4&sn=b4a1ea0e818eddfc9ceeb96b4f0329fc&chksm=f95f10afce2899b9497a73873c384cce39bc1760804c34c4e77ff80e8783614d456bd7651ff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4 18:07
二维码: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的通告
穗府〔2023〕14号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从2024年1月1日起,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将全面开启,普查登记对象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样本个体经营户。为顺利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确保普查数据质量,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登记工作于2024年1月至4月开展。届时将有佩戴《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的普查人员上门采集普查表信息。
二、请普查对象准备好相关经营证件和与经济普查有关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原始资料,积极配合普查人员准确采集相关信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请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工作,及时填报普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或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将被依法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四、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的目的。
五、普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任何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假借普查获取其他利益。如工作中遇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有违法或损害普查对象利益的情况,请及时向广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投诉(联系电话:020-83126357、020-83126359)。
六、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4日



END
  来源:广州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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