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发票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冀国税征函[1995]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发票有关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
冀国税征函[1995]1号
全文有效
各发票定点印刷厂: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的有关情况,加强发票印制环节的管理和监督,省局决定对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发票的有关情况建立报告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报告制度分为工作报告制度和统计报表制度两项。各定点印刷厂对印制发票的有关情况,如:发票印制任务的完成情况、专用纸和防伪油墨的领购使用情况,仓储保管情况,规章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发票印制管理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等都要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正式文件于每半年度终了后十日内报省国税局征管处,同时报送“印制发票情况统计表”(附后)。并抄送各市、地国税局发票主管部门。
2.鉴于95年上半年发票印刷量不大,95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表改在年底一次报送。
3.“防伪油墨情况”一栏,可暂不填报,96年以后使用时再如实填报。
4.各定点印刷厂对印制发票的有关情况要认真进行总结,及时填报统计表。要切实做到数字准确、上报及时。省局对各定点厂上报的工作总结和统计报表要进行登记评比将有关情况通报全省,并作为下次考察定点厂的条件。
附件: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