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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小税早知道 | 什么类型的转让房地产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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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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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5 18: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汉中税务
标题: 诸葛小税早知道 | 什么类型的转让房地产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zI4NzQwNA==&mid=2247523796&idx=2&sn=1118bc1120176a589202cf0970755bd6&chksm=ec76b957db01304174e76a068c8fac56e80facbb108ac502e7de221382163458b4ca3f1ee0b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2 17:52
二维码: -

什么类型的转让房地产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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