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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减资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注册资本金5年内缴足引起了广泛关注。新公司法规定,对于存量的注册制下登记的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尚未到位的,要逐步调整为和新公司法一致。也即是:新人新办法,老人也新办法,只是对于老人会给过渡期。
认缴制下,有些人玩很大。诚然,有些公司股东确实是有这实力,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那些没有出资能力的股东呢?也就说在新公司生效后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实缴出资怎么办呢?那就条件调减注册资本呗,我不玩这么大了不行嘛!
减资,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甲和乙在认缴制下成立了A公司,各认缴出资1000万元,章程规定2099年12月31日前缴足。新公司法施行后,甲和乙预判均无力缴足资本,于是决定减资,将注册资本减至100万元,甲和乙各减资950万元,目前公司净资产为6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以甲为例分析如下:
- 甲已实缴为0,减资收回投资款0,应纳个人所得税(0-0)*20%=0;
- 甲已实缴为0,减资收回投资款0,取得补偿款1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20%=20万元;
- 甲已实缴为100万元,减资收回投资款100万元,取得补偿款100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100+100-100)*20%=20万元。
收回投资款是啥意思?就是字面意思啊!甲实缴这100万元不就是投资款吗?减资的时候有3种可能,全部收回100万元、部分收回如50万元、底儿掉收回了个寂寞0元,很显然这个是历史成本。
那取得补偿款等这些要考虑是否公允吗?比如甲减资认缴的950万元对应的净资产为950/2000*600=285万元,第3种情况下,甲总从公司取得款项合计才200万元,这不公允呀!不得核定吗?
这是想哪去了?!股权转让吗?看看2014年第67号公告中关于股权转让的情形,没有包括减资啊。
那留在公司的未分配利润怎么办?啥时候分啥时候交个人所得税呗。
这里有个问题思考一下:减资如果应纳个人所得税为0,是否还需要办理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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