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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2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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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53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26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2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260号

北京、上海、新疆、广东、海南、浙江、江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关于报请核批2003年管理费的请示》(〔2003〕中国五矿财字第38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843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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