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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您关心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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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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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5 05: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您关心的个人所得税热点问答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303552&idx=2&sn=0c8a21f320b60dd0b8553734d97e3474&chksm=bd50573b8a27de2da1a819d540bab9240f30bcf98cac414892c68a6976fd0eaf287a93c0c4d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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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应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等,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4.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吗?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在本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申报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项目吗?
目前系统调整后,对于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单位,在其为投资人、个人合伙人申报正常工资薪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所得时不再进行阻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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