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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税之声第一百七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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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4-1-5 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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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西城税务
标题:
西税之声第一百七十三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MDE5NTkzMA==&mid=2653084994&idx=4&sn=d8a57f4d83df1ef1c28679f20c3879a1&chksm=813ad177b64d586121d27d1668e9537eab78362b5dcd6e40e47746a4d1c3708bb7947c19676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4 10:30
二维码:
-
来源:北京西城税务
西税之声
重要提醒
内容概述
2023年出台的一些优惠政策,2024年可以继续享受,一起来看——
个人所得税
3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个婴幼儿每月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个子女每月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每月提高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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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一老一小”扣除的,如何按新标准享受扣除?十问十答来了→
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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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延续实施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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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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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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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住房
房贷首付比例有调整
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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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降低存量首套房贷利率
自2023年9月25日起,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承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由该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新发放贷款的利率水平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自主协商确定,但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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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延续实施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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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
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自2023年10月1日起,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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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实施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本政策执行至2025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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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买车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继续减免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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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继续减免!
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延续实施
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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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
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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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
企业税收
2023年以来,截至10月底,我国共出台延续、优化、完善的税费优惠政策77项,其中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有50项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包括减轻税费负担、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支持创新创业、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等4个部分,分政策逐一介绍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享受方式、政策依据、政策案例等,让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更便捷、更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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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电局指南
内容概述
问:如何申报营业账簿印花税?
答:您好,请您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后方的“填写申报表”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进入印花税税源采集页面后先点击按期申报,再点击新增按期申报税源, 填写税源信息后点击【保存】,然后在税源采集页面点击右上角【提交税源信息】,再点击跳转申报,可根据默认需要或手工选择税款所属期点击查询后勾选印花税,最后点击最下方的申报即可。
最新政策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
(一)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以下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为:
1.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二)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事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三)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转让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符合享受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应建立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暂时出境修理货物信息化管理制度,并按照政策措施要求及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暂时出境修理复运进境的货物。
(四)海南省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制定配套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登记、运营自用、监管等规定,以及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
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及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监管等信息。
(五)本政策措施所称“暂时出境”的期限由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货物修理合同及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对超过“暂时出境”期限复运进境的货物,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
二、关于暂时进境修理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政策措施仅在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用。
(三)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的货物范围包括:1.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制定的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货物;2.按照《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放宽部分进出口货物管理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64号)规定,可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货物;3.按照有关规定允许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的其他货物。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试点区域内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修理业务,不得通过修理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四)上述维修产品目录内的货物,修理后经验核许可证件允许内销,但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和未经准许的限制进口货物,修理后应复运出境,不得经“二线”转内销;属于维修货物在修理过程中替换的旧、坏损零部件,以及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等,不得经“二线”转内销。
(五)试点区域内企业申请开展上述修理业务,由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会同商务、生态环境、主管海关共同研究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并报海南省商务、生态环境以及海口海关等部门备案。
(六)享受政策措施的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制度,能够实现对修理耗用等信息的全流程跟踪,对待修理货物,修理过程中替换的坏损零部件、在修理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及修理后的废用料件等进行专门管理。
(七)海南省商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配套监管方案,明确入境修理货物的管理、违规处置标准、处罚办法等内容。
同时,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加强省内主管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措施条件企业及修理货物的监管等信息。
(八)对自境外暂时进入试点区域内进行修理的货物实施保税,海关按保税维修方式办理手续,并实施监管。
三、关于暂时进境货物
(一)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1.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
2.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
3.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
4.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必需的体育用品。
(二)上述所列货物仅限在本政策规定的试点区域内使用,暂时入境期间不得用于出售或租赁等商业目的,并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三)上述所列货物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依法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涉及海关事务担保业务的,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公告公布前已征税的进口货物,不再退还相关税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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