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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出差取得往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何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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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8 14: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差取得往返“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19年4月8日派工程师从北京去杭州出差,取得往返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3520元,燃油附加费20元,民航发展基金100元。请问我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答: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你公司取得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依照票面注明的票价和燃油附加费,按规定计算进项税额,但民航发展基金不能计算抵扣。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你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3520+20)÷(1+9%)×9%=292.29元。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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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9M9Xruv0KFHbOSp6wwlZfg  发表于 2020-5-8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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