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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提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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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4 03: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大兴税务
标题: 关于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提示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DI3OTgyMQ==&mid=2247539621&idx=1&sn=2ec20c4862600b53637ee4708dba3e0d&chksm=e91f53c7de68dad175550a74ed3dfef548ee1b7658c60930502efc245a6f4402d8d17376312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01-03 14:40
二维码: -



尊敬的扣缴义务人:
如您单位有外籍员工、港澳台员工,请您提示员工关注以下税收政策:
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等情况预计一个纳税年度内境内居住天数以及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境内停留天数,按照预计情况计算缴纳税款(个人所得税)。实际情况与预计情况不符的,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非居民个人,因延长居住天数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但该个人在当年离境且预计年度内不再入境的,可以选择在离境之前办理汇算清缴。
2.无住所个人预先判定为居民个人,因缩短居住天数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的,在不能达到居民个人条件之日起至年度终了15天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非居民个人重新计算应纳税额,申报补缴税款,不加收税收滞纳金。需要退税的,按照规定办理。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配合与支持!
(相关培训课件见附件:无住所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征管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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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大兴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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