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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案例:挂靠工程项目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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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00: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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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案例:挂靠工程项目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9 17: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6372&idx=1&sn=e51f4151266f3ce510b4ca8bf17dfc55&chksm=fb404f56cc37c6407536890552c0768a7fe59bb1e01a21d2540f0083090af4d6292267294e48#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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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91341324152583807J):
我局已依法对你单位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宿税一稽处〔2023〕50号)、《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宿税一稽不罚〔2023〕8号)。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12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宿税一稽处〔2023〕50号
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152583807J)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国防路43号)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安徽省泗县唐朝电器有限公司厂房施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下述违法事实:
2016年4月20日,你单位与安徽省泗县唐朝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泗县唐朝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合同价为17079790.00元。2016年7月28日,该工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许可证》,显示该工程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合同工期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0月22日,安徽省泗县唐朝电器有限公司厂房竣工验收,验收记录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其中施工单位为你单位,2018年1月24日泗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验收情况盖章确认。根据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皖1324民初4053号]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4月20日,龙朝忠、许述春、卢灿玲挂靠你单位名义与安徽省泗县唐朝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唐朝电器厂房施工,合同价为17079790.00元,2017年10月22日,案涉工程进行验收,2018年1月24日泗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确认。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经查询你单位申报记录及发票开具信息,未发现你单位就该工程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2018年1月应确认工程款收入17079790.00÷(1+11%)=15387198.20元。
1.增值税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2018年1月24日,你单位应于泗县唐朝电器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当天,确认收入并补缴增值税17079790.00÷(1+11%)×11%=1692591.8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你单位上述增值税事项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92591.80×5%=84629.59元。
3.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上述增值税事项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692591.80×3%=50777.75元。
4.地方教育附加问题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省教育厅《安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行办法》(财综〔201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上述增值税事项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692591.80×2%=33851.84元。
5.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16年4月建筑施工合同应补缴印花税=17079790.00×0.3‰ =5123.90元。
6.企业所得税问题
因你单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宿地税函〔2013〕241号)附表:《宿州市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附征率表》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按8%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你单位上述问题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387198.20×8%×25%=307743.9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纳税申报表、发票开具信息(证明企业未就泗县唐朝食品厂房施工申报纳税)、法院判决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泗县唐朝食品厂房施工项目已产生确认收入条件及纳税义务)。
(二)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你单位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综上所述,对你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你单位少列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属于偷税情形,对你单位上述发现问题中逃避缴纳的增值税1692591.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4629.59元、企业所得税307743.96元、印花税5123.90元予以追缴,并自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0.5‰滞纳金。
(二)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逃避缴纳的教育费附加50777.75元予以追缴。
(三)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省教育厅《安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行办法》(财税〔2011〕349号)第五条规定,对你单位上述逃避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33851.84元予以追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泗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宿税一稽不罚〔2023〕8号
安徽省泗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41324152583807J)
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至2023年11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国防路43号)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涉及安徽省泗县唐朝电器有限公司厂房施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你的单位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不予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检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4月20日,你单位与安徽省泗县唐朝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泗县唐朝电器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合同价为17079790.00元。2016年7月28日,该工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许可证》,显示该工程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合同工期为2016年6月22日至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0月22日,安徽省泗县唐朝电器有限公司厂房竣工验收,验收记录加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公章,其中施工单位为你单位,2018年1月24日泗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对该验收情况盖章确认。根据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8)皖1324民初4053号]确认法律事实如下:2016年4月20日,龙朝忠、许述春、卢灿玲挂靠你单位名义与安徽省泗县唐朝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唐朝电器厂房施工,合同价为17079790.00元,2017年10月22日,案涉工程进行验收,2018年1月24日泗县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盖章确认。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经查询你单位申报记录及发票开具信息,未发现你单位就该工程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根据以上事实,你单位2018年1月应确认工程款收入17079790.00÷(1+11%)=15387198.20元。
1.增值税问题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因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2018年1月24日,你单位应于泗县唐朝电器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当天,确认收入并补缴增值税17079790.00÷(1+11%)×11%=1692591.8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规定:你单位上述增值税事项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92591.80×5%=84629.59元。
3.企业所得税问题
因你单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八条、《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宿地税函〔2013〕241号)附表:《宿州市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附征率表》规定,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按8%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你单位上述问题2018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387198.20×8%×25%=307743.96元。
4.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16年4月建筑施工合同应补缴印花税=17079790.00×0.3‰ =5123.9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申报表、发票开具信息(证明企业未就泗县唐朝食品厂房施工申报纳税)、法院判决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泗县唐朝食品厂房施工项目已产生确认收入条件及纳税义务)。
二、不予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你单位上述涉税违法行为至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时已超过五年,对你单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此次检查对该企业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对你单位企业所得税不予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希望你单位以此案件为教训,加强税法知识学习,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埇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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