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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税语] 案例:“转租房屋”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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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0 00: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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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东方税语
标题: 案例:“转租房屋”被查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9 17:06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E4NzI3Nw==&mid=2247496372&idx=2&sn=8820f6a29524a5d2724c430d74ad3f10&chksm=fb404f56cc37c640ff4b268aa2c52e330563baba0d9ba2f8371a95f633265877a10df47f234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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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宿税一稽罚告〔2023〕27号
泗县立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WAAU10L)
对你单位(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州名城观景苑5栋1006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0月20日之前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
经检查你单位主要经营活动:从泗县一洋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皖2021泗县不动产第0001476号),每年租金约155.52万,然后装修招商转租给商户,你单位委托宿州市云账房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整理,租金收入明细如下:

2020年7月-9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1159120.00元;

2020年10月-12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777604.00元;

2021年1月-3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1605939.00元;

2021年4月-6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348280.00元;

2021年7月-9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479800.00元;

2021年10月-12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200630.00元;

2022年1月-3月取得租金收入共计356800.00元。

查询你单位纳税申报资料,上述收入均未确认收入进行申报纳税,经查询电子抵账系统,上述收入均未开具发票,你单位上述收入应补缴税款如下:
1.增值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四点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第一条,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应补缴纳增值税1159120.00÷(1+5%)×5%=55196.19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应补缴纳增值税777604.00÷(1+5%)×5%=37028.76元。
2021年1月至3月应补缴纳增值税1605939.00÷(1+5%)×5%=76473.29元。
2021年4月至6月应税收入348280.00÷(1+5%)=331695.24元,未达到小规模纳税人45万征税起征点,免征缴纳增值税。
2021年7月至9月应补缴纳增值税479800.00÷(1+5%)5%=22847.62元。
2021年10月至12月应税收入200630.00÷(1+5%)=191076.19元,未达到小规模纳税人45万征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2022年1月至3月应税收入356800.00÷(1+5%)=339809.52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合计应补缴增值税=55196.19+37028.76+ 76473.29+22847.62=191545.86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5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二、四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5196.19×5%×50%=1379.90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7028.76×5%×50%=925.72元。
2021年1月至3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6473.29×5%×50%=1911.83元。
2021年7月至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847.62×5%×50%=571.19元,未申报缴纳。
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79.90+925.72+1911.83+571.19=4788.64元
3.教育费附加问题
根据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2011修订)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5196.19×3%×50%=827.94元。
2020年10月至12月至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7028.76×3%×50%=555.43元。
2021年1月至3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76473.29×3%×50%=1147.10元。
2021年7月至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2847.62×3%×50%=342.71元。
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27.94+555.43+1147.10+342.71=2873.18元。
4.地方教育附加问题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教育厅《安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行办法》(财税〔2001〕349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5196.19×2%×50%=551.96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37028.76×2%×50%=370.29元。
2021年1月至3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6473.29×2%×50%=764.73元。
2021年7月至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2847.62×2%×50%=228.48元。
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51.96+370.29+764.73+228.48=1915.46元。
5.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规定,你单位2020年7月至9月租赁合同应补缴纳印花税1159120.00×0.1% ×50%=579.60元,2020年10月至12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777604.00×0.1%×50% =388.80元,2021年1月至3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1605939.00×0.1%×50%=803.00元,2021年4月至6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348280.00×0.1%×50%=174.10元,2021年7月至9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479800.00×0.1%×50%=239.90元,2021年10月至12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200630.00×0.1%×50%=100.30元。2022年1月至3月租赁合同应补缴印花税356800.00×0.1%×50%=178.40元。
2021年7月从泗县一洋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皖2021泗县不动产第0001476号)已支付1600620.00元租金,应补缴印花税1600620.00×0.1%×50%=800.30元。
合计应补缴印花税579.60+388.80+803.00+174.10+239.90+100.30+178.40+800.30=3264.40元。
6.企业所得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六款、《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宿州市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附征率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财税〔2021〕12号第一条、2020年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总计1936724.00元,应纳税所得额1936724.00×20%(应税所得率)=38734.48元,2020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38734.48×25%×20%=19367.24元,2021年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总计2634649.00元,应纳税所得额2634649.00×20%(应税所得率)=526929.80元,2021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526929.80×12.5%×20%=13173.25元。2022年你单位取得租金收入总计356800.00元,应纳税所得额356800.00×20%(应税所得率)=71360.00元,2022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71360.00×12.5%×20%=1784.00元。
2020-2022年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共计34324.49元。
上述涉税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企业账簿凭证。
证据2:企业申报表。
证据3:宿州市云账房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明细账。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你单位不列、少列收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
(三)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上述发现问题中逃避缴纳的增值税191545.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788.64元、印花税3264.40元拟处50%倍罚款,即(191545.86+4788.64+3264.40)×50%=99799.4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条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规定,对你单位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34324.49元拟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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