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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2-29 20:4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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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12366温馨提醒:1月,这些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303166&idx=1&sn=4690bbe2cfb1dbb9da245bd854b912a8&chksm=bd5048c58a27c1d3a29305103f213ccad07a44445dfd323c00ecabe95e9d787386ac40e6456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8 16:52
二维码:
-
新政速览
一、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一图带您读懂延续和优化新能源
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新政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1)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见附件)。其中,换电模式车型还需提供满足GB/T 40032《电动汽车换电安全要求》等标准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生产企业保障换电服务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建换电站的,需提供换电站设计图纸和所有权证明;委托换电服务的,需提供车型、换电站匹配证明、双方合作协议等材料。(2)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要及时上传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换电模式车型、燃料电池车型等按本公告要求补充相应佐证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3)2024年6月1日起,《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中的技术要求废止。
01
按年计征的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
按年计征的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需在
1月15日前
完成申报,不涉及税款也需进行零申报。
按年计征的营业账簿印花税注意事项
02
社会保险费“年度缴费工资申报”
1-3月份
,用人单位需向税务部门申报本单位全体在职人员缴费工资,不包括上年已经离职的人员,以及本年新参保的人员。1月为大征期,建议您在2-3月错峰办理。请您扫码查看操作。
电子税务局操作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操作
(非机关事业单位适用)
03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政策
04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
自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
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规定,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为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05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为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2023年国家延续、优化、完善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为了帮助企业更好的享受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请您扫码查看。
《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2.0)》
在新的一年里,江苏税务将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抓好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为企业发展“定心添力”,护航企业“减负前行”。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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