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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看!这些税惠政策2024年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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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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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16:3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头税务
标题: 速看!这些税惠政策2024年继续享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c2MDMzMw==&mid=2247576080&idx=2&sn=b784dae307cfed5dd76a081d0dba68e1&chksm=9738de72a04f5764d801e37b53b9aea6a8127c34330e1a5a6095985222559a84a8db3656a6d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7 19:00
二维码: -



2023年我国发布了许多延续实施的税费优惠政策,年末将至,有哪些政策是2024年可继续享受的呢?请随税税飞飞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01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23年6月19日发布《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了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相关优惠政策。
01
政策内容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注: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新能源汽车。
02
享受条件
在公告规定时间内购置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03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新规定
1.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下称《免税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税目录》,相关车型需及时上传标识,及时补充公告要求材料,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
注:产品技术相关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为准。

02
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3年8月18日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了有关个人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01
政策内容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有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若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注:现住房转让金额指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
新购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02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03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为继续鼓励创业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2023年8月28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规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
01
政策内容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对应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02
享受条件
1.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2024年1月1日起继续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2024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3.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注: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END】

排版编辑:潮阳区局 谌兰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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