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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违规追回退税+征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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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9 15:40: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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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出口退税备案单证违规追回退税+征税处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9 08:25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1866&idx=1&sn=7ecbb495a633864e3ca0e4247863666b&chksm=f2c794d2c5b01dc4e408c10905caacb414e36d140d23b5873f822441df6f76bad4938dbbe255#rd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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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3〕131号
福建一X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xxxxx)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提供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出口业务所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等备案单证。2023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出具走逃失联证明。
(二)你公司2021年1月至2022年3月取得虚开的19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7254519.83元,税额合计2243087.63元,价税合计19497607.46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不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你公司已退增值税出口退税款8646566.08元,应追缴已退税款8646566.08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二、四、五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三条、《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且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应追缴你公司视同内销增值税2673139.7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87119.79元,教育费附加80194.21元,地方教育附加53462.8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补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为20040.11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为3364749.70元。
以上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年12月21日
来源: 出口退税研究 福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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