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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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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67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20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3-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203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江苏、湖北、浙江、江西、四川、宁夏、贵州、云南、广西、新疆、辽宁、黑龙江、福建、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电集财〔2003〕31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411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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