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61
  • Tax100会员 33641
查看: 160|回复: 0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四)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450
2023-12-28 00: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陕西税务
标题: 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即问即答(四)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DUwMzMxOA==&mid=2651591509&idx=1&sn=144cb23d51685d650e4053a1b2da5dcc&chksm=8bf212acbc859bba297cfe6f9fd825e6be5355adef8e7d66ed2b6ce698d9dd2b526d122ef31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7 10:02
二维码: -




点击图片查看
长按或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即问即答
问:企业A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被合并至企业B,企业A办理了注销手续,其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上述规定是考虑到留抵税额是纳税人负担的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但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的,用于抵减应纳税额的额度,不属于进项税额,而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才能享受的优惠,不能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因此,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能结转至企业B继续抵减。




  
编辑:杨梦雪


点分享

点收藏

点点赞

点在看
833_1703693434589.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