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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马”来啦!快来了解一下和马拉松有关的税收小知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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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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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5:4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汕头税务
标题: “汕马”来啦!快来了解一下和马拉松有关的税收小知识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wNDc2MDMzMw==&mid=2247574822&idx=1&sn=04ad569e33748c68e237c2e68230a710&chksm=9738d144a04f5852347bc53f5f1ec1f5098f882902cfdeee577dbfe668e25f2acada8ed795f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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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马”来啦!

快来了解一下
和马拉松有关的税收小知识吧!

  
2023东楚汕头马拉松将于12月24日鸣枪开跑!目前,赛事各相关主体正扎实有序地筹备各项工作,需要提醒的是,参与马拉松赛事的相关主体,还有一些“税事”需要合规处理哦!下面,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主办和运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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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
提供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属于文化体育服务,按照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文化体育服务类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赞助冠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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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赞助支出能否税前扣除,须结合其是否具有广告性质、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来衡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一定比例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赞助支出具有广告性质,符合条件可列为广告或业务宣传费,则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限额扣除;如果赞助支出不具有广告性质,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则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获奖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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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作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不属于税法所规定的免税范畴,应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


文案:综保区局 林佳欣
排版编辑:综保区局 黄彦柔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汕头综保区税务局
编发:汕头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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