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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马来西亚议会三读一致通过包含全球最低税的财政法案,IIR和QDMTT将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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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3-12-25 15: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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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马来西亚议会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概要
12月13日,马来西亚议会三读一致通过了《2023年财政法案(第2号)》(以下简称“该法案”),旨在实施2024年预算中宣布的拟议税收措施。根据该法案,收入纳入规则(IIR)(称为“跨国补足税”)和国内最低税(拟成为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将适用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低税利润规则(UTPR)暂时没有纳入该法案。该法案最终需要得到国王批准才能颁布。
该法案包含15章共142条,修订了14项直接税和间接税法案。其中第2章《1967年所得税法》修订案中专门增加了第11节国内补足税与跨国补足税的实施,第11节共计19条129页(超过整个法案一半的篇幅)。该法案严格遵循OECD立法模板,对全球最低税规则中的相关定义(篇幅达30页)、适用范围、税款的征收和一般特征、IIR、GloBE所得和亏损的计算、经调整有效税额的计算、有效税率和补足税的计算、公司重组和控股结构、税收中性和分配税制度、安全港、过渡规则、应征税私人实体、申报、评税、针对国内补足税或跨国补足税的申诉、国内补足税或跨国补足税的征收和追缴、违法和处罚以及救济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案,OECD《安全港和处罚救济指南》(过渡CbCR安全港/简化安全港)和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QDMTT安全港和过渡UTPR安全港)中规定的GloBE安全港将通过静态参考的方式转化为国内法。
根据该法案,1990年《纳闽商业活动税法案》第3条也进行了修订,规定法案中的GloBE规则也适用于纳闽成员实体。
征管指南
虽然该法案旨在将OECD GloBE立法模板纳入国内法,但目前并未反映OECD《征管指南》(2023年2月2日发布的第一套《征管指南》、2023年7月17日发布的第二套《征管指南》或2023年12月18日发布的第三套《征管指南》)的大部分内容。
第一套《征管指南》中的以下内容没有纳入该法案:货币折算规则(第1.1条);主权财富基金和最终母公司的定义(第1.4条);澄清“排除实体”的定义(第1.5条);非营利组织的“辅助”含义(第1.6条);外汇对冲选择(第2.2条);排除的股息–股息和分配的非对称处理(第2.3条);债务免除选择(第2.4条);应计养老金费用(第2.5条);超额负税费用结转指南(第2.7条);替代亏损结转(第2.8条);权益利得或损失纳入选择(第2.9条);混合CFC税收制度下产生的税款分配(第2.10条);将应税分配方法选择扩展到保险投资实体(第3.1条);将保险投资实体排除在中间母公司和部分持股母公司的定义之外(第3.2条);与代表保单持有人持有的证券的排除的股息和排除的权益利得或损失相关的负债(第3.4条);投资组合持股选择(第3.5条);对互助保险公司税收透明选择的适用(第3.6条)。
第二套《征管指南》中的以下内容没有纳入该法案:货币折算规则(第1条);税收抵免指南(MTTC)(第2条);基于实质的所得排除(SBIE)规则(第3条);外国规则(第3条);股权激励选择(第3条);租赁(第3条)。
该法案仅纳入了《征管指南》中的以下内容:根据OECD第一套《征管指南》第3.3条规定,将附加资本扩展至包括受限一级资本;根据OECD第一套《征管指南》第3.2条规定,将保险投资实体排除在部分持股母公司的定义之外。然而,OECD《征管指南》也将保险投资实体排除在“中间母公司”的定义之外,这在马来西亚该法案中没有反映。由于OECD第三套《征管指南》刚于12月18日发布,因此,其所有内容也并未纳入该法案。
安全港和处罚救济指南
该法案没有规定详细的安全港指南。该法案第195条规定,当“GloBE安全港”满足该财年GloBE实施框架下的条件时,将在国内适用(补足税视为零)。
“GloBE实施框架”在该法案中进一步定义为“……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将制定的程序,以制定有助于协调实施……安全港…的征管规则、指南和程序”。
因此,这应包括OECD《安全港和处罚救济指南》(过渡CbCR安全港/简化安全港)和OECD第二套《征管指南》(QDMTT安全港和过渡UTPR安全港)中规定的各种安全港。尽管如此,预计马来西亚税务机关将发布进一步的条例,以确定安全港规则的适用。
OECD立法模板中的选择
该法案纳入了OECD立法模板中包括的所有选择,包括:排除实体选择(法案第158(4)条);股权激励选择(法案第165(2)条);使用变现法选择(法案第165(12)条);分摊资本利得选择(法案第165(16)条);合并选择(法案第165(21)条);无需支付应计项选择(法案第171(7)条);GloBE亏损选择(法案第172条);以前年度调整选择(法案第173(4)条);微利选择(法案第182条);SBIE选择(法案第180(2)条);视同资产处置选择(法案第186(4)条);应税分配方法选择(法案第194(1)条);税收透明选择(法案第193(1)条);分配税制度选择(法案第191条)。
征管指南中的选择
该法案没有纳入OECD《征管指南》中的任何选择,因此,以下内容没有纳入该法案:权益投资纳入选择;超额负税费用结转选择;债务免除选择;外汇对冲选择;投资组合持股选择。
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
该法案纳入了从2025年1月1日起适用于低税国内成员实体的国内补足税,拟成为QDMTT。
1、QDMTT设计特征
根据该法案第159条,国内补足税是根据该法案中的一般GloBE规则计算得出的。该法案对一般GloBE计算方法的修订很少,OECD《征管指南》的许多内容(为了QDMTT目的,专门修订了一般GloBE规则的计算方法)也没有纳入该法案。
针对QDMTT设计特征,该法案主要调整如下:(1)根据该法案第176(2)条,用于确定国内补足税的利润可以基于授权会计机构允许的可接受财务会计准则或为防止任何重大竞争扭曲而调整的授权财务会计准则,而不是UPE合并财务报表中使用的财务会计准则;(2)为了避免循环计算,该法案第177(2)(b) 条修订了标准补足税计算公式,以便在确定应缴纳QDMTT时其本身不被扣除。
2、税款下推
该法案没有规定排除对CFC或混合实体(或对股息税的限制)的下推。例如,OECD《征管指南》规定,在CFC税收制度下,由成员实体所有者缴纳或产生的税款,在GloBE规则中被下推到国内成员实体,必须被排除在外,但这在该法案没有反映。
征管和申报
1、申报
根据OECD指南的规定,该法案纳入了《GloBE信息报告表》(GIR)的报送的相关规定。该法案拟议的方法是,位于马来西亚的每个成员实体都有义务在马来西亚报送GIR。但是,如果GIR由以下实体报送,则该义务可以免除:指定当地实体和最终母公司。
如果GIR由最终母公司或指定申报实体申报,则成员实体必须向税务机关报送告知。该告知必须包含:报送GIR的实体的详细信息,以及此类实体所在辖区。
如果GIR由指定当地实体报送,则需要概述其代表报送的成员实体。GIR和相关告知必须在财年结束后的15个月内报送。
除了GIR,该法案还要求在GIR申报截止日期前报送补足税申报表。
2、缴纳
该法案第220条规定,实体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缴纳补足税。
3、处罚
根据该法案第224条和第225条,未能报送GIR或补足税申报表可能会被处以不低于2万林吉特且不超过10万林吉特的罚款。GIR或补足税申报表上的不正确信息也可能导致同样的罚款,但是,补足税申报表上的错误信息还会导致被处以少征税款2倍的特别罚款。
思迈特提醒
虽然该法案严格遵循OECD立法模板,但目前与OECD发布的其他指南,特别是OECD三套《征管指南》存在重大偏差:OECD第一套《征管指南》的大多数内容并未纳入该法案,第二套《征管指南》第三套《征管指南》也没有纳入该法案。除非随后进行补充修订,否则这将导致马来西亚全球最低税的实施与其他辖区之间存在重大差异。除了IIR下补足税的不同适用外,拟成为QDMTT的国内补足税并未纳入OECD《征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因此其可能不符合QDMTT的资格,特别是基于QDMTT安全港目的。
随着马来西亚该法案的顺利通过并将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实施,留给适用范围内MNE集团的准备时间已经不多了,尽早提前做好规划和各项准备是范围内MNE集团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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