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700
Tax100会员
33157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红字发票开具相关文件集锦(20231224更新)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3号|河北省退役军人保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192
|
回复:
0
[小颖言税]
红字发票开具相关文件集锦(20231224更新)
[复制链接]
Marylouyan
Marylouyan
当前离线
积分
3191
3186
主题
3186
帖子
3191
积分
税界元老
税界元老, 积分 3191, 距离下一级还需 85697 积分
税界元老, 积分 3191, 距离下一级还需 85697 积分
积分
3191
发消息
2023-12-25 14: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小颖言税
标题:
红字发票开具相关文件集锦(20231224更新)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4 10:07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kyMTU2MA==&mid=2247536072&idx=1&sn=fd605c6b3d458e0dc6e867b3ecdc4f41&chksm=9ba8727facdffb694eca3c8251d9214004ec8615c9100b184c979ef0747a8732c8918f816b8a#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一、符合作废条件的红字发票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二、不符合作废条件的红字发票开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tips:发票联、抵扣联在哪方,就由哪方填开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二)电子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tips:电子专票不存在退票情况,因此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分为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和未用于申报抵扣两种情形。
2.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数电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并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全额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由开票方开具红字纸质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纳税人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购买方为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为试点纳税人且购买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购买方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或对接收的《确认单》进行确认。
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红字发票。
(二)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例1:2023年6月10日,F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3年5月31日开给G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G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与发票入账。F公司联系G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无需G公司确认,F公司可以自行选择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若选择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全额开具;若选择红字纸质发票,则由F公司自行全额开具。
例2:2023年4月,H公司(试点纳税人)为I公司(非试点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H公司在2023年4月18日已为I公司开具了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4月20日因客观原因劳务终止,此前I公司未对该发票进行确认用途及发票入账,H公司需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无需I公司确认,系统校验通过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数电票。
例3:2023年10月,J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K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K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3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售折让。
情形一: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J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K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例4:2023年11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M公司(非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M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售折让。
情形一: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选择原因和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情形二: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选择原因和蓝字发票项目明细行,录入数量或金额后将自动计算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自动开具红字数电票。
(三)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例5:2023年5月,N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P公司(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3年6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P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信息表》,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例6:纳税人Q公司,2023年10月发票总额度为750万元。
2023年10月1日至5日Q公司开票累计金额100万元,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对应2023年8月25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10月7日开具红字数电票50万元(对应2023年10月3日开具的蓝字数电票,金额50万元),则10月8日剩余可用发票额度为700万元(7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700万元)。由于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不增加剩余可用发票额度,10月6日开具红字数电票金额10万元不列入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计算。
三、成品油红字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四、转登记纳税人红字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五、增值税税率调整前业务红字发票开具
(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规定,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第十三条规定,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抗疫优惠相关红字发票开具
(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机动车发票红字发票开具
根据
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规定:
1.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销售方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例1:5月31日,张先生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台新车,取得4S店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将张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录入错误,如果在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张先生应将其所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退回4S店,4S店应按原蓝字发票信息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张先生已缴纳车辆购置税,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发现开票有误,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注册登记联退回4S店,4S店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例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车辆,在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前发现发票开具错误,如该纳税人已抵扣增值税,在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其所持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报税联、注册登记联退还给4S店。4S店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八、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九、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以前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红字发票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2016年8月1日起根据
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规定执行。
十、其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能舞一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税总函〔2019〕243号)明确,优化后的地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练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7〕 124号)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注明的应作转出的进项税额应等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中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否则将形成申报异常。
十一、全电发票红冲操作指南
(该部分来源上海税务)
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开具及确认
(一)开票方开具全电发票后,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操作流程如下:
1.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在搜索栏输入【红字发票开具】,可快速查找【红字发票开具】。
或者可通过选择【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进入红字开具模块。
2.纳税人在主页面-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进入新增红字发票确认信息界面。
3.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4.在页面点击“选择”,将选中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
5.点击【提交】按钮,提示《确认单》提交成功。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
1.受票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才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确认操作如下:
(1)纳税人登录后需在主页面(红字发票开具初始化页面)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
(2)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3)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
(4)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认成功。
2.受票方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确认操作如下:
(1)在菜单中依次选择【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进入如下界面。
(2)选择“待确认”,根据发票信息输入发票号码和销方识别号,点击【查询】。
(3)查询结果显示如下图所示:
(4)向右拖动滑动条,点击【操作】。
5.弹出窗口,如下图所示:
6.在弹出窗口中查看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数据是否正确,向下滑动竖型条,进入界面。
7.核对无误后点击【同意】按钮。
二、开具红字发票
1.当红字确认单状态是购销双方已确认状态或者无需确认状态时,开票方在主页面(红字发票开具初始化页面)点击“处理开票记录”。
2.点击【去开票】按钮,进入红字发票开具页面。
3.点击右上角按钮,也可切换到票面模式。
4.【开具发票】按钮,提示红字发票开具成功。
申税小微
现在大家对全电发票的红冲流程有了一些了解了吧~下面这张表格也可以辅助大家记忆哦~
本文由小颖言税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上一版:
红字发票政策梳理及热点问答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吉林
河北
西藏
法律法规
甘肃
浙江
浙江
四川
广西
云南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