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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废!这些发票开错了不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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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作废!这些发票开错了不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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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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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13:5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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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在网上看到很多人在转发文章”发票作废功能即将下线“,带着好奇的心态看了看,原来说的是数电发票逐步推广后,因为数电发票只能红冲不能作废,所以有了发票作废功能即将下线的说法。
其实这个说法并不完全准确。
因为在目前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税控发票还是会持续存在,税控发票下纸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些都还是可以作废的。
而且就算是全电(数电)发票,其数电纸质的发票也是可以作废的,数电纸质发票就是下面这种样子,这种开错了依旧是可以作废哈。
所以作废功能并不会马上下线,除非以后取消了纸质发票。
所以,大家平时在看文章学习的时候要多问,多质疑,多交流,才会学的更全面。
2
那么,目前那些发票开错了是只能红冲,不能作废的呢?归类总结如下,欢迎大家补充。
第一种:数字化电子发票
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数字化电子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第二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
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2.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三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费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四种:不满足作废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五种: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
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并按以下流程操作:
1.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2.消费者已经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如消费者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销售方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第六种:成品油专用发票
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所以,大家看出来没?电子发票和特殊的纸质发票是只能红冲,不能作废处理的。
3
那么,如果红冲?怎么红冲?不同的发票红冲流程是不同的,大家可以学习一下。
01#
增值税新系统下(税控发票),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流程。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红字发票开具前置条件: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
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分了四种情况,如下:
简单记忆:发票联、抵扣联在哪一方手上就由那一方申请信息表,这样记忆。
开具流程图:
02#
增值税新系统下,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流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红字发票开具前置条件: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
哪一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分了两种情况,如下:
电子专票不存在退票情况,所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就分了两种情况。
开具流程图:
03#
增值税新系统下,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
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红字不需要填写信息表。销售方直接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以上为增值税新系统(税控发票)下红字发票的开具流程。
税控发票红冲是填写红字发票信息表
,以前填写这个信息表我们都是在税控系统填写,但是现在很多纳税人都在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了,所以这里还除了知晓红字发票信息表申请流程外,
还需要特别注意,纳税人应该在哪个平台申请这个红字信息表的问题。
以一张图给大家展示一下。
案例:
2022年10月,Q公司(非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R公司(试点纳税人),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公司已确认用途
。2022年11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R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信息表》,Q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04#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下,全电发票和纸质专票、普通发票红字开具。
1、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 《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 ,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案例:2022年11月,L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服装给M公司(试点纳税人),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M公司已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2022年12月,该批服装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
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
》,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
L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
》,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M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L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2、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 《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案例:2022年12月10日,G公司(试点纳税人)发现有一张在2022年11月30日开给H公司(试点纳税人)的纸质专票(这里指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的纸质专票)内容有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到H公司未对取得的发票进行用途确认与发票入账。
G公司联系H公司将该发票相关联次取回后,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
,无需H公司确认,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可直接全额开具对应的红字全电发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不管是全电发票专用发票,还是全电发票普通发票都是需要
开具红字发票信息确认表
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下,普通发票是不需要的)
因为普通发票也要开具确认表,这就有效的把普通发票的冲红也和对应的蓝字发票关联了起来,可以有效的防止发票被恶意红冲的情况出现。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下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因为不用通过填写信息表,直接可以在系统红冲发票,购买方往往很难发现发票已经被红冲,如果被红冲的发票还用于入账,那就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而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下,销售方如果填开 《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那么购买方就这张发票就无法再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了,那么购买方在做用途确认或者入账确认时候就会发现这个问题。
而如果购买方已经做了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这个时候销售方要开红字发票,那么必须经过购买方对红字确认单的确认后才能开具。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全电发票红字确认表正常都应该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申请和确认,但是现在很多纳税人还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所以我们不仅要关注流程,还要关注对方用的平台,在哪个平台开具和确认的问题,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非试点纳税人提供了填开《确认单》和对《确认单》进行确认的功能。
具体可以以下面这张图展示:
案例:
2022年11月,N公司(试点纳税人)销售一批玩具给
P公司(非试点纳税人)
,已开具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P公司已确认用途。2022年12月,该批玩具发生销货退回。
情形一: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
。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
,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情形二:
P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确认单
》,选择原因和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录入金额和税额。N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确认后,N公司财务人员据此开具红字全电发票。
4
全电(数电)红冲发票具体操作
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开具及确认
(一)开票方开具全电发票后,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操作流程如下:
1.功能菜单依次选择【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在搜索栏输入【红字发票开具】,可快速查找【红字发票开具】。
或者可通过选择【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进入红字开具模块。
2.纳税人在主页面-常用功能模块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录入”,进入新增红字发票确认信息界面。
3.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4.在页面点击“选择”,将选中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
5.点击【提交】按钮,提示《确认单》提交成功。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
1.受票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才可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确认操作如下:
(1)纳税人登录后需在主页面(红字发票开具初始化页面)点击“红字发票确认信息处理”。
(2)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
(3)点击【查看】按钮,进入页面进行信息确认。
(4)点击【确认】按钮,提示确认成功。
2.受票方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由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上传《确认单》,经受票方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
确认操作如下:
(1)在菜单中依次选择【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进入如下界面。
(2)选择“待确认”,根据发票信息输入发票号码和销方识别号,点击【查询】。
(3)查询结果显示如下图所示:
(4)向右拖动滑动条,点击【操作】。
5.弹出窗口,如下图所示:
6.在弹出窗口中查看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数据是否正确,向下滑动竖型条,进入界面。
7.核对无误后点击【同意】按钮。
二、开具红字发票
1.当红字确认单状态是购销双方已确认状态或者无需确认状态时,开票方在主页面(红字发票开具初始化页面)点击“处理开票记录”。
2.点击【去开票】按钮,进入红字发票开具页面。
3.点击右上角按钮,也可切换到票面模式。
4.【开具发票】按钮,提示红字发票开具成功。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二哥税税念。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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