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传某地某律师事务所因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规定涉嫌犯罪标准,被移送当地公安机关。虽然现在仅仅是可能已经移送,时间很短,自然还看不到后续对该事件的司法定论,需要后续司法的取证定性处理,因此,并不能认为就会必然被认定为刑事虚开。但是,这个事件有一定的特殊意义,值得提醒的是:
律师是一个庞大的队伍,对于不从事涉税业务的律师来说,可能并不对虚开发票有很深的认识,除了存在虚开刑事罪名之外,其他方面的认识可能也是与一般的人差不多。对于虚开,从一般性的理解来说,也是非常的简单,与真实发生的业务不相符的发票在税务行政上基本上属于虚开,区别仅仅在于严重程度和是否属于侵害税收或者其他的事。刑事上则是对税务上构成虚开的其中严重性达到标准、有必要给予刑事惩戒的范围相对较少的一部分。
从事涉税领域业务的税务律师只是律师队伍中的一个小众群体。对于一些税务律师来说,一直研究这也不是虚开,那也不是虚开的律师,如果自己把握不够稳健的,也是比较危险的。人的思维事容易在长时间的某种意境上固化。如果自己根深蒂固产生了这样的习惯性定向想法,就极有可能自己也陷入虚开的境地而浑然不知。
作为律师,给别人涉嫌虚开的指控进行辩护时,出于种种因素的考量,怎么说都不为过,以为这是你的本分。从律师专业素养达成成功辩护事正常的事儿,但需要清醒的认识到,有些案件是因为法律证据不足等因素,最终侥幸辩护成功的,这就不能错误地以为真的不属于虚开。
当然,法律讲究的是证据证实的法律事实。这也是有时候对一些案件备受质疑的道理。许多涉嫌虚开案件,最终无法认定为虚开,可能仅仅是由于证据取得不到位,而以事实不清等理由才有的有幸“成功”。这也就需要时常敬畏查案人员的取证能力,异常的“成功”不等于相同场景的事下一次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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