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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废止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有些单位询问,关于外籍个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征税时应如何换算成含税所得额计算征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不含税所得额=月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800+32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累进级距换算表相应改变如下:
如有外籍纳税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你局可依照前列公式和上述级距换算表,计算征税。
举例:
其企业外籍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58000元,由企业银行支付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前列公式计算如下:
不含税所得额=58000-(800+3200)=54000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外籍个人适用税率的最高一级为不含税所得额的第7级,税率为35%,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4000-6375)÷(1-35%)=73269.23元
应纳税额=73269.23×35%-6375=19269.23元
以上希知照。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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