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64
  • Tax100会员 28030
查看: 728|回复: 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44号 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2 10: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402/t28859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4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44号 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4号

状态: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废止。

   
   为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二,关于境外代扣代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任职或受雇于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单位派驻境外的机构的,可由境外该任职,受雇机构集中申报纳税,并代扣代缴税款.
三,关于纳税申报方式问题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不能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应委托他人申报纳税或者邮寄申报纳税.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四,境外所得税款抵扣举例
某纳税人1994年1月至12月在A国取得工薪收入60000元(人民币,下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7000元;同时,又在B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该纳税人已分别按A国和B国税法规定,缴纳了个人所得税1150元和250元.其抵扣计算方法如下:
(一)在A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1.工资,薪金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6000÷12-4000)×税率-速算扣除数}×12(月份数)=(1000×10%-2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7000X(1-20%)X20%(税率)=1120元
3.抵扣限额:900+1120=2020元
4.该纳税人在A国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150元,低于抵扣限额,因此,可全额抵扣,并需在中国补缴税款870元(2020-1150).
(二)在B国所得缴纳税款的抵扣
其在B国取得的利息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扣限额:1000X20%(税率)=200元
该纳税人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了抵扣限额,因此,只能在限额内抵扣200元,不用补缴税款.
(三)在A,B两国所得缴纳税款抵扣结果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当年度的境外所得应在中国补缴个人所得税870元,B国缴纳税款未抵扣完的50元,可在以后5年内该纳税人从B国取得的所得中的征税抵扣限额有余额时补扣.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点评

国税发[1994]44号  发表于 2020-8-25 17:45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23

主题

3495

帖子

3541

积分

超级版主

Rank: 8Rank: 8

积分
3541
2020-8-25 17:4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44号 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