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27
  • Tax100会员 33158
查看: 69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22 10:5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50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29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7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西、安徽、湖北、陕西、四川、广西、湖南、辽宁、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关于申请2004年度我公司所属企业管理费的请示》(中化总财发〔2004〕482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241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上述三个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编者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