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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十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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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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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2 01: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淄博税务
标题: “齐韵淄税 春风税语”之十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热点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0NDgyOA==&mid=2653205901&idx=2&sn=41df49517524c481365e16bc11876a6f&chksm=8029555eb75edc4888eaec28e1360a749dd2803940e7f4ab203d39a3759cf8c0e1bb83cae4f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1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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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听说今年提高了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请问最新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02
我有两个孩子在上小学,请问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父母之间如何分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条规定,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六条规定,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03
非独生子女是否可以选择由其中一个子女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全部额度?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每月扣除3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不超过1500元。
需要分摊享受的,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04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大病医疗支出是否可以由父母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05
请问在职研究生期间可以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06
我在两个单位任职,分别取得了工资收入,请问同一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分别在两家单位计算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07
我的专项附加扣除选择由单位办理扣除,马上就到2024年度了,今年已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还需要在12月份进行信息确认吗?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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