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799
  • Tax100会员 27868
查看: 650|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5121
2020-6-22 10:5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609/t28859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4]4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3-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45号

状态:失效

   
  为了贯彻落实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实施个人所得税法后,与原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的一些政策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工资制度改革,于1994年补发的工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征税.属于补发1993年第四季度各月的工资,应与原发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属于1994年的工资,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未纳入工资总额的原补贴,津贴差额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于1994年1月1日后取得属于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该所得所属期限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计征税款.
三,对于查出的属于1994年以前年度的应税所得,应按其所属时期的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补征税款和进行处理.
四,对属于按查账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其1993年度应纳的所得税,应按照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五,对于私营企业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应在1993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仍不进行分配的,其未分配利润的50%视同用于个人消费,并按40%的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1993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已明确规定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债券,在1994年1月1日以后支付的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