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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税舟] 按实质重于形式对借款按分配征了个税

匿名  发表于 2023-12-22 00:20:20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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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一叶税舟
标题: 按实质重于形式对借款按分配征了个税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1 12: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EzMDYwMQ==&mid=2651950090&idx=1&sn=b9d207b32ca26efd671a62ba922d7481&chksm=8c0a1dccbb7d94dad4dfc674f392989d7b082998925c174c688cd44548decf2ffedb4a71e26f#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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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质重于形式对借款按分配征了个税
锡税稽罚[2023]130号
江苏德晖光伏电力有限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处罚事由
2021年5月,你单位股东黄某因个人原因其亲戚名义向你单位借款16500000.00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尚未归还。截至2022年12月31日,你单位股东黄某因个人原因共向你单位借款7773893.00元,截至2023年4月17日,黄某已归还你单位645000元,剩余款项7128893元尚未归还。
经核实,上述款项均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应视同股东利股红分配,你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股红)。
二、处罚依据
1、追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未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对违法事实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缴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4725778.60元【(16500000+7128893)×20%】。
2、定性及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一倍的罚款,计4725778.60元。
税舟后语:
这个案例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来处理了,其实借款的形式下,钱去了哪儿是很非常容易查到的事。
假设仅仅从形式来看,非投资者的无偿借款,在税收处理上,还是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确认税收概念上的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所得税及相应附加税费。
从短期来看,似乎税要少得多,规避了分配的个税,但是长期来看逐年累加的这些税费也是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且这笔借款是不会自然消失的,被抽逃的。最终如果仍然返回后,很大可能还是需要体现到最终的所得总额,或许综合起来可能会承担更多的税费。因此,投资者通过账面借款形式取走资金并不见得明知,或许一次性纳税后分清来得爽快。
以下是另外一个文件的精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二、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征收管理
(二)加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
1.加强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管理。重点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息、红利时的扣缴税款管理,对在境外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红利,要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加强利息所得征收管理。要通过查阅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资产盘查等方式,调查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组织向自然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对其利息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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