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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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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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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21: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53736&idx=4&sn=9a060c0bf4b495b6b273c04657b433a2&chksm=88bcee73bfcb6765451812dc6dd83f49167cb0603e0f54b6c9650cd8196be65b7d629113728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1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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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销货方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包装费是否缴纳增值税?如果缴纳增值税,如何计算?



坐席小妹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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