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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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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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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21: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53726&idx=4&sn=695c820ab868fc269bae6d9457b01f56&chksm=88bcef85bfcb669353805e540a3513c91594b0764b2d6717374104130391b4afdae206b7b01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20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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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固定业户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坐席小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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