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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税讲堂|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热点“回头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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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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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1 17: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淄博税务
标题: 淄税讲堂|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热点“回头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0NDgyOA==&mid=2653205790&idx=3&sn=68f203f243f906f7360f4fe0663f9a38&chksm=802955cdb75edcdb187f5dbf2c47d5ef7b59fdc5f9d9098aaf3557670d9be0cef767ae3d055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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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税|讲|堂

扣除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扣除标准

每年在不超过80000元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

本人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注意事项
1.次年汇算清缴时享受扣除。
2.纳税人应当留存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备查。
3.大病医疗相关数额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周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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