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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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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852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38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3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381号

北京、上海、辽宁、四川、陕西、安徽、江苏、河南、湖北、贵州、吉林、山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关于中航一集团2004年度管理费收支预算的请示》(航财〔2004〕70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4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附件: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附件: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城市
1 沈阳飞机制造公司(112厂) 868 辽宁沈阳
2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132厂) 568 四川成都
3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172厂) 749 陕西西安
4 皖安机械厂(164厂) 12 安徽合肥
5 上海航空工业(集团)公司 146 上海
6 西安航空动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113厂) 64 陕西西安
7 黎明发动机制造公司(410厂) 271 辽宁沈阳
8 西安航空发动机公司(430厂) 273 陕西西安
9 成都航空仪表公司(161厂) 30 四川成都
10 苏州长风机械有限公司(171厂) 31 江苏苏州
11 宝成通用电子公司(212厂) 43 陕西宝鸡
12 太原航空仪表公司(221厂) 43 山西太原
13 青云航空仪表公司(232厂) 40 北京
14 江淮航空仪表公司(351厂) 22 安徽合肥
15 秦岭电器公司(115厂) 49 陕西兴平
16 兴华电器制造公司(117厂) 17 辽宁沈阳
17 上海航空电器厂(118厂) 15 上海
18 洛阳航空电器厂(158厂) 29 河南洛阳
19 庆安集团有限公司(114厂) 237 陕西西安
20 金城集团有限公司(511厂) 409 江苏南京
21 华兴航空机轮公司(514厂) 43 陕西兴平
22 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 45 湖北襄樊
23 红原航空锻铸工业公司(148厂) 28 陕西三原
24 中国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011基地) 704 贵州安顺
25 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 26 北京
26 国营双吉机械厂(5704厂) 27 吉林省
27 国营龙岗机械厂(5711厂) 7 吉林柳河县
28 国营晋翔机械厂(5716厂) 5 山西晋城市
合计 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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