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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征函[1998]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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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5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冀地税征函[1998]3号
文件名: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冀地税征函[1998]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冀地税征函[1998]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冀地税征函[1998]3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税局征管科(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即国税征函[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补充以下三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作好新旧报表报送的衔接工作,1997年度征管情况分两次报送。第一次按现行表报送,并在1997年度征管报表汇审工作会议上,汇审现行表一至三、表六以及省局的增补表,现行表四、表五、个体私营建帐情况报表二至四停止报送,并不再汇审;第二次按新表四至表六于1998年3月10日前报出,届时省局将组织汇审。
  二、报表时间:新表启用后,各市务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表一至表六以及现行报表六报出,其新表六由各市地税局按报表说明向同级国税局提供有关资料的同时。抄报省局征管处。
  三、各市报送报表时,应附送简要的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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