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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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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ldms/front/lawArticleInfo/infoShow.do?lawArticleId=1010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财税〔2006〕156号
文件名: 财税〔2006〕15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56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6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纳税人2006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予以退还。
  二、2006年12月1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仍暂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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