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18
  • Tax100会员 27961
查看: 523|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4474
2020-6-22 10: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456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64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6-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6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原广西宁振工贸有限公司和原江西宁振纸业有限公司(被合并企业)在新设合并组建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并企业)的过程中,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之间不存在非股权支付额的实际情况,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的规定,同意对原广西宁振工贸有限公司和原江西宁振纸业有限公司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广西华劲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接受被合并企业(即原广西宁振工贸有限公司和原江西宁振纸业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的计税成本,须以被合并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并据此计提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