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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二[1994]28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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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410/t28882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政二[1994]28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政二[1994]28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7-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4]28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现将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二)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三)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四)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中介费扣除问题:
对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提供劳务等过程中所支付的中介费,如能提供有效、合法凭证的,允许从其中所得中扣除。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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