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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近期热点问答】12月12日~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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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3-12-20 0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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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百色税务
标题:
【12366近期热点问答】12月12日~12月18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MDkzNjI3Mw==&mid=2247497844&idx=8&sn=5d010a0d2b2f26442061ca0d0c075a8e&chksm=fb9bb3caccec3adcb4d73edde85f0cbaf574594a726f293c668e83f2097b883465fa4d1c50e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9 21:31
二维码:
-
一、纳税人有两个子女,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能否对子女A由母亲按扣除标准的100%比例扣除,对子女B由父母分别各扣50%?
答:可以。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按最新政策规定,2023年1月1日起,子女教育提高至2000元/月/每个子女。两个子女符合扣除条件,则每月子女教育扣除标准合计为4000元。假如选择不同扣除方式,即对子女A可以选择由母亲一方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每月2000元)扣除,对子女B可以选择由父母双方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每月1000元)扣除,则每月母亲扣除3000元、父亲扣除1000元。
二、对于存在离异重组等情况的家庭而言,如何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继父母可以填报信息享受扣除吗?
答:具体扣除方法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一个孩子扣除总额不能超过每月2000元(2023年),扣除主体不能超过两人。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子女的范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三、员工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选择在按月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享受扣除,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任职受雇企业应如何核实信息是否真实?
答: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四、今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有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吗?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土地上没有建筑物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不需要。房产税的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而“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六、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给员工居住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编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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