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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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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402/t28859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4]66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6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4-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4]66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三函发[199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局曾以国税发[1994]089号文明确了股息,红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股息,红利的单位,亦即是股份制企业.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就地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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