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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政二[1995]17号 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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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411/t28882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政二[1995]17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政二[1995]17号 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3-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本市各类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沪地税政二[1995]17号


   
   根据国税函发(1995)098号文件规定,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已经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按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结合上海情况,现对本市各类储蓄期从1995年4月1日开始个人取得的有奖储蓄中奖收入按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你局《关于对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所字(1995)06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你省一些银行由于对税法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因而产生异议的问题请你们根据税法规定向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请他们依照税法规定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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