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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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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01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5〕59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5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欧洲航线下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96号

北京、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税前扣除欧洲航线下线费用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4〕1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通过改组将“欧干线”业务剥离给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经营“欧干线”业务所有纳税事项应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承担。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终止经营欧洲航线业务并对其进行下线处理,类似于工业企业淘汰生产线,属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45号)规定,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停止经营“欧干线”下线费用包括箱租金(即使停止航线业务,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仍要履行义务继续支付的费用)、修箱费、堆存费、空箱回运费、舱位费等以及因下线产生的相关费用,准予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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