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71
  • Tax100会员 33297
查看: 899|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22 10: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grsds//200402/t288611.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13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4-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34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最近有些地区反映,原<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中,外籍(包括港澳台,华侨)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的处理原则是不同的,1994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有些地区对外籍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原<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的原则处理,这样处理是否可行,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将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出租中国境内的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均允许扣除下列税费后,就其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费用.
二,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一)项规定的税金和各项支出.
三,属于国税发[1994]089号第六条(二)项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房屋修缮费用.
上述通知,请依照执行.凡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应予废止.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