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一般来说,对于政策的追溯执行有一定的可以追溯的有限期限。对于是否需要追溯,一般是,已经按照新精神执行的不予调整,未按新精神执行的可以选择调整也可以选择不调整。申请,一般来说相应的后续需要的是核准,也就是对这样的事项是存在一定限束的,不是自由开放的。当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还包括并非人为的操作流程问题等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