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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4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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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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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2 10:4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010272542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47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4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470号

近接一些地区来函,要求明确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7号)的有关规定,华夏、国泰、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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