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人数
1659
Tax100会员
33293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注册
登录
帐号
自动登录
找回密码
密码
登录
立即注册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税百:专业税务资讯
国际税收讲解
各种证件
搜索
本版
帖子
用户
x
搜索
Tax100 税百
»
论坛
›
全网热点文章
›
精选公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12366甬税有声|实际结算金额与签订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情况下
哪些渠道可以办理2023个税年度汇算?需要提交哪些资料?一篇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
《黑神话:悟空》何以“出道”即“神话”:税惠政策助大圣们取得
领证过年!这3项证书正在发放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点省份分类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全网最全】31个省市!残保金政策汇编及申
全网最全|2022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汇总
2021年个税汇算容易出现哪些错误?税务总局
【全网最全】历史上最高规模退税减税!2022
查看:
232
|
回复:
0
[进出口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复制链接]
进出口税收
进出口税收
当前离线
积分
1730
1724
主题
1724
帖子
1730
积分
特级税友
特级税友, 积分 173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70 积分
特级税友, 积分 1730, 距离下一级还需 1270 积分
积分
1730
发消息
2023-12-15 20: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进出口财税通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4 08:51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TI0MjU1MQ==&mid=2654841452&idx=2&sn=790c791e6560be6a1ed442d2e556db80&chksm=f2c792b4c5b01ba27a4a743accfaeeab859a4cab1dee5385ce9409ce8962becc228372e6ce48#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规范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1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办理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规范行使海关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依照《海关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理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但是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除外。
第三条 海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对于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区分情节以及责任,按照海关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阶次以及量罚标准,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 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不同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全案情况,按照本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裁量阶次
第六条 本裁量基准设定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五种裁量阶次。
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按一般行政处罚规定量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符合《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详见附件1)规定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符合《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详见附件2)规定,或者其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限制性管理的;
2.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不满百分之十,且单位漏缴税款不满二十五万元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不满五万元的;
3.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可能多退税款占申报价格比例百分之十以下的;
4.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但是没有影响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税款征收、外汇管理、出口退税管理的;
(八)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固体废物数量在三吨以下或者危险废物数量在三百千克以下属于零星、少量,当事人能够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2.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的;
(三)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影响国家税款征收,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且单位漏缴税款二十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个人漏缴税款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2.首次进境或者首次出境的当事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携带物品的,但是走私行为或者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的情形除外;
(五)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二个月后四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
(一)使用特制设备、夹层、暗格实施走私的;
(二)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二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
(三)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一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
(四)以暴力、威胁以及提供虚假陈述、伪造、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等方式抗拒、阻碍海关执法的;
(五)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
(六)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拒不退运的;
2.违法输入境内的固体废物数量达到二百吨以上或者危险废物数量达到二十吨以上的;
3.固体废物已输入境内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三章 量罚标准
第十一条 走私行为案件,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二年内三次以上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或者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有关走私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无法或者不便没收的,应当追缴上述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伪瞒报价格、数量偷逃应纳税款但未逃避许可证件管理的走私行为,走私货物、物品为伪瞒报部分所对应的货物、物品,不包括已如实申报的未伪瞒报部分的货物、物品。
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走私行为,应当依法并处罚款。
第十二条 以违法货物价值为罚基处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按照以下规定量罚:
(一)减轻行政处罚的,处违法货物价值不满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五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一般行政处罚的,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十五的罚款;
(四)从重行政处罚的,处违法货物价值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以违法物品价值为罚基处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按照以下规定量罚:
(一)减轻行政处罚的,处违法物品价值不满百分之三的罚款;
(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违法物品价值百分之三以上不满百分之六的罚款;
(三)一般行政处罚的,处违法物品价值百分之六以上不满百分之十的罚款;
(四)从重行政处罚的,处违法物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以漏缴税款为罚基处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按照以下规定量罚:
(一)减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不满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一般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百分之六十以上不满一倍的罚款;
(四)从重行政处罚的,处漏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处理的案件,根据违法行为导致的不同危害后果,可以按照本裁量基准对《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至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量罚标准处理,但是罚款金额最高应当在违法货物价值的百分之十以下。
第十六条 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的案件,应当综合考虑申报不实部分货物的价格、出口退税率等因素,按照本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依据《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固体废物违法输入境内案件,按照以下规定量罚:
(一)减轻行政处罚的,处不满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从轻行政处罚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罚款;
(三)一般行政处罚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四)从重行政处罚的,处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按照《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详见附件3)的规定量罚;《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中未作规定的,按照本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裁量基准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认错认罚,是指当事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海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书面表示愿意接受海关处罚。
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为海关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提供协助以利于查明案情并作出处理,且依法向海关提供相应担保的。
立功表现,是指检举、提供海关未掌握的应当由海关处理的他人违法行为或者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罚基,是指用以计算罚款金额的基数。
适用《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处罚的违法货物价值,是指实际进出口货物价值。其中数量或者价格申报不实的,违法货物价值是指申报货物价值与实际货物价值差额部分。
第二十条 本裁量基准中,“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在内,“不满”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二十一条 本裁量基准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doc
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doc
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docx
附件:1.海关行政处罚“轻微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
附件:2.海关行政处罚“初次违法免罚”事项清单(一)
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
来源:海关总署 关务瞭望
出口退税实务操作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
2023年9月第16版,398元/本。
加老王微信购买:qdlaoshiren2、qdlaoshiren1、qdlaoshiren;网上唯一店铺淘宝:进出口财税通。谨防上当受骗(
注意:有人买的出口退税365问被骗了!
)
出口退税实务问题解答手册《出口退税365问+》,选取广大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实务操作中遇到的及老王在为各进出口财务人员解答问题时经常被问到的实务问题进行解答,受到广大税务系统和出口企业财务人员的好评。本次第16版(2023年9月)依照最新政策及金税四期背景,共560个疑难问题解答,总有你在实务操作中遇到但却解决不了或疑惑重重的,那么就请看出口退税实务问题解答宝典《出口退税365问+》,一书在手退税无忧!企业、税局退税的好帮手!最快捷的出口退税学习手段!560个问题目录链接:
《出口退税365问+》2023年9月第16版来了!
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出口退税操作视频课件:
进出口会计实务操作和出口退税视频课件一年期会员2999元、五年期会员4799元、永久会员课件23499元。会员期间免费更新课件及享受咨询指导答疑服务、享受会员直播课;并赠送老王原创的价值398元的出口退税疑难问题解答《出口退税365问》。2999元课件是一年会员待遇,一年内享受课件更新和直播课,一年后自行选择续费600元/年并享受会员待遇;永久会员永久不再续费,永久享受会员待遇并享受直播课视频及终身会员专题课程。原已购买出口退税365问的,再购买课件时购书费用可以从课件中抵减。
课件大纲:
进出口会计实务/出口退税会员课程
学员反馈:
进出口会计实务课程学员反馈
课程涵盖:
外汇政策及应用服务平台操作讲解
电子口岸操作讲解、无纸化通关操作
贸易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成交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结算方式讲解及风险规避
离岸公司讲解及实务合规操作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填列讲解
进出口业务会计实务讲解
进出口贸易风险讲解
出口退税政策精讲
新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讲解(离线版、在线版、单一窗口版)
进出口企业资质办理
跨境人民币操作讲解
跨境电商政策讲解
海关特殊区域讲解
进出口疑难点讲解
新版报关单讲解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业务模式讲解
每月享受专属会员直播课
扫码加老王个人微信:qdlaoshiren2
扫码加公众号:进出口财税通
相关帖子
•
2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金融业“做加法”支持碳减排
•
六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百余项改革举措利企便民
•
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坚持把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作为重中之重
•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
国常会审议通过“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返回列表
浏览过的版块
新疆
吉林
贵州
宁夏
湖南
官方链接
中国人大网
中国政府网
发改委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
天津市税务局
河北省税务局
山西省税务局
内蒙古税务局
辽宁省税务局
吉林省税务局
黑龙江税务局
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福建省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
江西省税务局
河南省税务局
湖北省税务局
湖南省税务局
广东省税务局
广西税务总局
海南省税务局
重庆市税务局
四川省税务局
贵州省税务局
云南省税务局
西藏税务总局
甘肃省税务局
陕西省税务局
青海省税务局
宁夏税务总局
新疆税务总局
大连市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
厦门市税务局
青岛市税务局
深圳市税务局
友情链接
51社保
信用卡申请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
Tax100
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