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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随身听: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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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20: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12366随身听: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50004101&idx=1&sn=fff826920d627ad9f9560c86d7a3ce1b&chksm=8325b10eb4523818b8c7192021609e13fa44ec987efe81d9cdf6fe61e8b97c7cc5125e0a977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5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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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个人
优惠内容
对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认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缴纳。
享受条件
1.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3.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20号)
END
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税宣办
编发:税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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