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多边化转型还处在初始阶段,其未来发展还面临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双支柱”方案能否全面落地生效还具有不确定性。目前,《实施支柱一金额A的多边公约》以及《促进支柱二应税规则实施的多边公约》虽然已正式公布,但都需要各国的批准才能生效,而《全球反税基侵蚀示范规则》也需要在各国广泛采纳和协调适用后才能真正发挥协调功能。而各国在此方面采取何种后续行动,则仍然取决于其国内外各种复杂的利益博弈。又如,“双支柱”方案下应税规则与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规则能否协调适用也面临挑战。不论支柱一金额A征税规则还是补足税征收规则,都相对独立于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规则,在相关课税要素的确定方面也完全与后者的设计不同。当两套不同的国际税收规则体系同时适用时,如何有效解决两者的适配性与兼容性,就成了不容回避的难题,也是多边化国际税收协调机制未来能否成功运行的关键。除此之外,从长远考虑,如果当前大国竞争和地缘政治冲突不能得到有效协调和缓解,那么其结果的恶化就有可能导致全球供应链、生产链和价值链的断裂,世界经济整体运行基础也将受到威胁。相应地,国际税收合作必然受到削弱,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的多边化发展也会前途未卜。
尽管存在上述诸多不确定因素,也应当看到,一旦当前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多边化转型能够全面取得成功,其未来发展必将拥有巨大空间。实际上,在当前的支柱一方案下,多边化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只适用于数量十分有限的超大型跨国企业,而且只针对很小部分的剩余利润产生征税权划分和补足税征收问题,因此,适用主体和对象的范围都十分有限。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多边化国际税收协调机制目前还处于试点阶段。根据“双支柱”方案的设计思路,未来不排除其扩大适用于更多跨国企业及更大份额利润的可能性。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点,前提条件就是当前试点的多边化国际税收协调机制能够顺利运行,并取得符合参与各方所普遍预期的协调效果。可以预见,随着全球化和数字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针对跨国企业利润征税以外的其他税收问题,如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环境税以及财富税等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会因为资本、技术、数据以及劳动力等各类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配置与流动而演变为全球性问题,同样需要引入多边化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加以应对。这也是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多边化在当前取得成功后,在未来可以拥有的美好愿景。 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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