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工本费的函
冀地税函[1998]153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工本费的函
冀地税函[1998]153号
全文有效
河北省物价局: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第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冀财综字[1998]第5号)精神,地税系统已停止收取发票管理费。发票是企业交易的合法凭据,也是税务机关的执法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条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的有关规定,我省地税系统的发票印制、发放、保管等都集中在各市地税局。发票工本费既要核算印制费,还要同时核算运杂费和损耗费用。不据此收费,发票管理经费将有很大不足。为加强发票管理,保证其必要的费用开支,参照外省市收费标准,特申请重新核定发票工本费,即运杂费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损耗率按15%核算。
另外,《发票领购簿》的工本费取消后,一是造成全省库存20万元无处弥补,二是造成《发票领购簿》目前库存无货的地方制作经费没有来源。因此,特别申请核定《发票领购簿》工本费每册3元,用以弥补现有库存《发票领购簿》的费用和今后《发票领购薄》的制作费用。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