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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偿失!切勿心存侥幸购买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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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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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5 19: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镇江税务
标题: 得不偿失!切勿心存侥幸购买发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ODkwMzE1Mw==&mid=2247574010&idx=3&sn=3f8721971d6ee2f45d49b6f5865421c0&chksm=fbbbe064cccc6972eeffda3d4a21d4cca71d462e872f6a90a3d1888c77df9cdc09856186a8d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12-14 18:44
二维码: -


当有人对你说

想点路子去买一些发票入账

可以多抵扣税款

放心吧不会出事的
你会怎么办呢?

一起听税务稽查怎么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五十七条“〔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虚开发票违法必究
依法诚信纳税
才是企业良性发展之道
切勿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来源:江苏税务
编发:镇江市税务局办公室 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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